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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关于代位权与撤销权的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首先,这两种权利所针对的具体对象有所不同。代位权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未能有效地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此项权利的目的在于维护和保留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而撤销权则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置其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的初衷在于恢复债务人原有的财产状态。其次,这两种权利的构成要件也存在显著差别。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债务人已经实施了处分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作为前提条件,而代位权的行使则要求债务人必须表现出怠于行使其已到期债权的行为,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必须处于到期状态。最后,这两种权利在实际效果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后,债权人便可直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然而,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后,仅能恢复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对于撤销后的财产并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的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