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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并不具备可继承性。若相关土地系由家庭联合承包,在承包期限的内,倘若家庭内部某位或多位成员不幸离世,则该户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自动消亡,并且须由发包方向家庭收回已发包的土地。另一方面,如果相关土地并非采用家庭承包制,那么只要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当事人发生任何形式的死亡事件,其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便有权在剩余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然而需注意的是,具有继承资格的仅限于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并非财产本身,仅仅是一种依附于土地上的法律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