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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轻伤鉴定标准:第十四条,面部单个伤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为3厘米)或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为4厘米)或颌面部穿透性伤口。第十五条,面部损伤留下明显疤痕,单条长3厘米或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达2平方厘米或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以及涉及6平方厘米以上的色素改变,影响外貌。第十六条,面神经受损造成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部形象及功能。【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