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节约资源并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严格遵守与土地用途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条款规定,不得侵犯已设立之用益物权。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得以通过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进行创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第三百四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