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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行回避的适用情况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作为审判人员或其他相关职务的人士,其自身便是此次诉讼中的某位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直系血亲,因此,倘若其与此次诉讼的诉讼代理人间存在近亲关系,那么该诉讼代理人同样需要进行回避;2、当审判人员或其他相关职务的人士与其所参与审理的案件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联时,亦将被要求实行回避;3、如果审判人员或其他相关职务的人士与此次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可能会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那么他们也必须进行回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回避理由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