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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为证明债权人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义务,债权人可尝试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证据收集:首先,是确认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或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次是最终基于双方的明确意愿表达来认证其合理性。具体来说:1、债权人需承担对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明义务,比如提供有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借款合同》或是《借贷协议》,就算仅仅只有夫妻其中一方的签字,只要其在后来的过程中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承认,例如颁发出《还款保证声明》等文件,也仍然可以证明债务的合法性。2、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仅能出示证明一方以个人名义产生负债的相关证据,然而基于家事代理制度,此类涉及到日常生活范围内的债务被默认为夫妻共同承担的义务,债权人通常不需要再进行额外的证明工作,不过这部分债务是否符合日常生活范畴的规定,应该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水平、兴趣爱好、家庭成员规模等因素)和当地大众的社会生活习俗进行综合判断。至于非举债配偶方向法院提出的主张,即这些债务并不包含于夫妻共同承担的义务之内,他们需要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举债一方所筹集的债务并未用在家庭日常生活的维持之上。3、对于超越日常家庭事务范畴的债务纠纷,原则上并不纳入共同承担的义务之中,此时债权人若主张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负责的义务,须提供充足的证明资料,例如证实此类债务是用作购买家庭居所等用途。如果债权人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夫妻一方在超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筹集的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那么这种债务就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承担的义务。【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双方以共同签署的形式或者任一方在事后对债务进行追认等共同意图表示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因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因家庭日常生活基本需求而产生的债务均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在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产生的债务,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源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例外情况仍得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