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关于门诊开药的具体规章制度1.医疗机构在施行用药过程中必须依据已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且对外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来采购药品。针对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来说,无论其外观属于何种剂型(如液态剂型、固体制剂等)都不得超过两种,即便在处方组成极为类似的情况下,其复方制剂也仅限于1~2种。当然,这并不包括那些因临床诊疗所需而使用其他剂型及剂量规格药品的场合。2.通常情况下,处方用药量不宜超过七日的标准用量;部分急救病例所需的处方用药虽然可以适当增加至三日,然而具体延长时限还需由医生根据实际病情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此外,对于某些长期患病、年事已高或者具有特殊状况的患者,处方用药量可以适度放宽,但在此之前,主治医生必须详细注明其必要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