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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共同侵权的定义及责任承担机制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在加害行为中涉及到两人或更多的参与者,他们共同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对受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失。对于这种情况,每位加害人都应该负起相应的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共同侵权行为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构成,这些主体可能是自然人或法人甚至是非法人组织。在这些主体中,每个人都需要具备相应的过错才能够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人。在这些过错中,包括但并不限于故意与过失的表现,且不强制要求所有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清晰明确的意思联络。此种理论在早期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和日本尤为盛行,其中德国采取的是主观说观点,即强调共同侵权行为中每个人之间必须有着共同的主观过错,如果数名加害人均有故意行为,那么共同侵权行为就成立;反之,若有一人故意、一人过失,或是数人均为过失行为,则无法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相对应地,日本则采取了客观说的立场,该学派认为,并非所有的共同侵权行为都需要加害人间有共同的故意表示,因此只要数个加害人都对同一对象实施了某种行为,即便彼此间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约定,仍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