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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民法典》对网络侵权责任的界定及承担者若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合法民事实体权利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网络用户运用网络服务侵权,被侵权人享有发出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采取删除内容、封锁、切断链接等基本处理手段的权力。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如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则有义务为已经扩大的损害部分与涉案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亦应意识到网络用户可能会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若在此情况下仍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阻止,同样需要为涉案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负责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关拓展】当我们谈论到涉及网络侵权的诉讼案件时,可能需关注一些重要问题——哪些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答案需要根据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来判断,即:侵权事项的发生地、被告居住地上都可能产生司法管辖。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审理任何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中,侵权行为的发生场所或是被告的居住地都会成为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为了更准确地定义侵权行为发生地,自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详细说明到:该解释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进行侵权活动的被控方所在地,以及受害人居住地点既包含在侵权事件发生地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