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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差异与共性关于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之间的差异究竟何在这其中的区别大致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其构成要素有所不同。在法律规定中,我们通常所说的是无过错责任,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侵权事件普遍推行的是过错责任制,尤其是在诸如产品、危险、环境污染以及相邻关系这些特例中,才会适用到无过错责任制度。其次,二者对于赔偿范围的设定各不相同。在合同违约责任领域,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商定损失赔偿金额,假如双方并无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那么赔偿损失的额度就应相当于受害方由于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通常这仅仅包含了直接损失部分。然而,在侵权责任范畴内,赔偿范围原则上必须同时涵盖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这两个层面。再者,它们对应的责任方式存在显着差异。侵权责任不仅涵盖财产责任,例如赔偿损失,同时也包含有非财产责任,如清除影响以及恢复声誉等;相较而言,合同违约责任更多地以财产责任形式出现,比如责令实际履行义务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最后,比如免责条件的设定,两者也是存在差异之处的。在违约责任体系中,除了法定免责理由之外,合同当事人尚可以根据需要预先约定排除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而在侵权责任处理中,免责条件或原因仅能依法定规则进行,即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约定事先排除某些情况,更无权对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做出事先界定。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第三人责任的问题上,两个责任制度同样存在不同的处置方式。在违约责任中所发生的情况往往是,若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实现履行,行为人首先应向债权人承担首要责任,之后便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然而,在面对侵权责任时,仅当行为人自身存有过失且因此给他人造成伤害时,他才应对此种结果负担起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