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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涉及公共场所第三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若第三方在公众场合下致使他人受到伤害,则应由该侵权者负责对受害者做出经济赔偿;然而倘若在该等场所中,其运营者、管理人员或举办相关活动之组织者无法履行安全保障职责时,他们亦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反之,当他们已尽力履行上述安全保障职责时,仅由第三方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根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凡是在酒店、超市、银行、火车站、飞机场、体育场馆、娱乐设施等各种经营场所及公众场所内,其经营者、管理人员或举办群众性活动之组织者,如若未能完全履行安全保障职责并导致他人利益受损,应对此负有侵权责任。对于因第三人行为所致的伤害,应当由该行为人独自承受侵权责任;而运营者、管理人员或组织者若是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职责,则须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待担当完补充赔偿责任之后,方可向第三人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