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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拆除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约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者支付各类形式的补偿款。其中一般涵盖以下几种类型:(1)房屋补偿费用(又称房屋再造补偿费用)是针对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具体补偿的数额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特性以及损耗程度等因素进行级别划分,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精确计算;(2)周转补偿费则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点或自行寻找临时居所产生的不便之处,根据临时居住条件的不同档次进行分类,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数量及月度予以相应的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能够积极协助房屋拆迁事宜,或者主动放弃部分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偏远区域或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用房等等。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目标标准,均由当地市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制定。其补偿价款的计算公式可归纳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宅基地总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本价格。法律相关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为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由于征收房屋引发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3)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