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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制度的基本原则探讨

2024.05.07刑事辩护13人浏览举报
报告编号:NO.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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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明确规定的,适用于当一名犯罪嫌疑人犯下多起罪行时所采取的刑罚裁量方式。
这个概念的内涵是,在对同一个人在一段特定时期内犯下的诸多罪行进行单独量刑的基础之上,依据一定的合并处罚原则以及刑期计算方法,最后确定实际执行的刑罚。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具体应用方法可以概括为:如果一个被告在接受判决之前曾犯过数项罪行,除非这些罪行涉及到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否则应当在总刑期以下,且在数个刑期中最高刑期以上,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执行的刑期。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拘役的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一年,而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若未达到三十五年,其最长期限也不得超过二十年;
反之,若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已经超过了三十五年,那么其最长期限就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此外,在数罪之中若有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应按照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标准予以执行。法律规定: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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