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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关于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首先,该罪的主观方面必须为过失;其次,犯罪主体限定于供血机构以及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再者,该罪侵犯的客体乃是国家对于血液制品的严格管控机制;最后,从客观角度看,供应血液制品过程中若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违反了其他操作规程,导致对他人身体健康产生威胁,那么便可认定为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相关法律依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且足以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则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则应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如果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反其他操作规程,从而对他人身体健康产生威胁,那么将对该单位施以罚金惩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