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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首先,关于本罪侵犯的客体,它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侵害客体相仿,同样都是对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的践踏。在客观方面,本罪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层面:第一,违反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规定;第二,实施了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且数额较大。关于伪造和变造这两个概念,我们已经在讨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时做过详细解释,在此就不再赘述。其次,关于股票,它是由公司签发的一种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正式文件,是一种重要的证权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票应包含以下几个关键信息:(1)公司的全称;(2)公司注册成立的具体日期;(3)股票的类型、面值以及代表的股份数量,同时还需要注明股票的编号等。作为一种证权证券,其主要功能在于证明股东的权益,而非创设新的权益。股票的制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进行,其签发则是由股份公司针对那些已经支付股款的认购者进行的。此外,股票的发行价格既可以等于票面价值,也可以高于票面价值,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低于票面价值。再者,关于公司、企业债券,它是公司、企业依据法定程序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承诺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明确记载公司的名称、债券的面值、利率以及偿还期限等重要信息。至于数额较大这个概念,它是指伪造、变造的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面值达到了一定程度。本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具备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还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无法构成犯罪。最后,关于本罪的主体,它是一般的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即年满18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本罪必须是故意的,并且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过失不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