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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若在教学过程中,校车不幸遭遇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了诸如伤亡等恶劣后果,此时学校理应负有举证责任,以澄清自身并无过失。倘若学校能成功地证明其自身并不存在任何管理疏忽或者过失性的行为,那么学生在该起车祸中的意外死亡责任便无需由学校来承担。然而,若是学校无法给出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已经尽到维护学生人身安全的基本职责,对车祸事件本身也未曾有任何可归责的因素,那么其就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