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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在工商登记环节并非股权转让行为生效的必备要素。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过程中,除非各方在合约条款中明确约定将工商登记设定为转让行为有效成立的法定要件之外;通常情况下只需经过公司全体股东大会批准并正式修订相应的公司章程即可宣布该项股权转让行为得以生效。当然,针对涉及外商投资领域的相关事务处置,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仍然是必不可少的操作流程。法律对此有所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所述,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各股东间可以互惠互利地进行股权的整体或部分转让。而当股东试图向股东身份之外的其他人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必须已经提前征得过半数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在此基础上,股东还需以书面形式向其他股东传达关于股权转让事宜的提前通知,收到此类书面通知后满三十个工作日内仍未给出明确回答的股东,将被视作默认同意该次转让行为。然而,若其他股东对此持有大部分反对观点并选择不再购买该股权,则此种表示反对的股东视为认同转让。如果在股东提出申请要求前,已有超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该次股权转让事项,那么在相同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若两个及以上股东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双方需要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若未能顺利实现,则应当参照各自当时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另外,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宜另有规定的,应遵照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