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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也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被告人如为视力、听力或者言语障碍者,或者属于尚未彻底丧失认知或者调控自身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抑或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以及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拒绝承认其罪行或者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持有疑虑等情况下,均不适宜采用简易程序加以审判。处于未成年人生理及心理发展阶段,且满足特定条件的案例,依然可以在遵循特殊程序准则和规定的前提下,运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这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不适宜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1)被告人属于视力、听力或者言语障碍者,或者属于尚未彻底丧失认知或者调控自身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2)案件涉及重大社会舆论和影响;(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拒绝承认其罪行或者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持有疑虑;以及(4)其他不适宜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