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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准确认定股东的出资行为存在瑕疵若有股东选择以货币形式进行出资,他们应提交由银行出具的进账单或其他资金证明文件。若是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进行出资,便需要认真核实并对其进行合理的评估定价,同时也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即不得高估其价值亦不能低估其价值。依照惯例的法律实践经验,非货币形式的出资应该以公司设立的前后一段时间内对该出资标的物的全面评估额为准,同时结合资本充实原则予以考量。如果该评估额与注册资本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导致注册资本出现巨大亏空,或者对公司正在运营的业务产生严重阻碍,那么这种情况就可被视为符合明显低于的标准,被判断为非货币出资不足。面对作为被执行方的企业法人,由于其财产无法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负债时,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变更甚至追加未实际缴纳乃至未能全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和出资人,责令其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必需按照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各自应出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事先承诺的保证金金额。凡是以货币形式出资的股东,务必确保足额将所需资金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定账户;而若是采用非货币形式的出资,则需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完成对其财产所有权的转让手续。对于那些未能按照此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来说,除了需要向公司足额缴纳资金外,还应对已经按期、足额缴纳了出资的其他股东承当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