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不被视为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纳税主体,其财务状况需纳入总公司统一的综合管理体系中进行合并结算与分析。为此,该类公司应依照总公司的具体需求来建立相应的辅助账簿及明细账目系统。此外,公司有义务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法律规定编制完整的财务会计报表,并且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具体来说,这是由《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