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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如何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终止后建筑物的归属权问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该地块所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性装置和设备均被视为其财产。然而,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情况并非如此,则须暂行除外。对于非居住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之后,其土地上的房产和其它不动产的分配问题,若存在明明白白的约定,则应按约定执行;若无任何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应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予以解决。具体法律条款依据如下: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民事法律典第三百五十二条记载,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构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都属他本人所有。除此以外的反面证明亦可成为例外情况考虑。至于全市性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有效期结束后,其有效期将自动续订。相应的续费或减免的规定,皆由依法定法行政法规进行管理和实施。对于非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问题,则是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关于同一块地上的房地产及其其他不动产的归属问题,若有明文约定,将按契约执行;若无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则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