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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拆迁安置公证书的有效期限制拆迁安置公证书通常并未设定固定期限,因此并不具有时效性约束。在进行公证过程中,申请人有必要向负责制作公证书的相关机构咨询关于公证书有效期问题。同样值得关注的是,被公证的拆迁事宜以及安置协议中是否包含时效性的明确条款,如已经明示,则需按照该条款执行处理。具体法律依据可见于《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手续,均可向其所在地、常驻之处、行为发生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进行申请。若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务时,则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区的公证机构提交申请;而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及遗嘱等公证事项,上述规则亦适用。此外,第三十条规定:经过公证机构完善的核查流程后,如果确信申请者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合规且充分,且申请的公证事项也证明真实、合法,那么公证机构有权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放公证书。但若是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延误、补充证据材料或者需要进一步核实某些情况等情况,那么所需时间将不计入上述期限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