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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拆迁房屋争议之诉讼时效关于拆迁房屋纠纷处理的时效性问题,具体时长可能会有不同,体现在如下两种情况下:一种情况是,如果争议事项被归纳为民事纠纷范畴的话,那么诉讼时效则设定为三年;另一种情况则是,如果争议事项被认定为行政纠纷的话,那么诉讼时效通常设定为六个月。首先来看关于诉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依据该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此外,在特别领域,诸如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则需依相关法律执行。关于这一点,一般以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了损害以及义务人从事何种行为的日期作为起点来进行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则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然而,若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需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诉,但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对于特殊情况下,如牵涉到权利人的实际需求和困难等,人民法院则可以依据有权申请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接下来我们再看针对拆迁房屋产生的行政纠纷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亦有所规定。该法典第四十六条进一步指出,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如果因为涉及不动产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或者其他类型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在此特别提醒大家注意,法律对时效以权利或者义务为界限做出了分类,而且是上限而非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