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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租赁合同成立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可能导致哪些类型的赔偿在租赁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发生的过失,当事人可依法主张相关赔偿:首先,固有利益损失的赔偿范畴主要涵盖了对身体、健康乃至生命权等方面遭受的损失或损害;其次,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方式普遍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两个部分。进一步剖析,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开销,例如为签订特定协议而进行的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履约筹备以及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开支,这其中便包含有应买方请求将货物直接运往签署地所承担的运输费用等;(3)因构成缔约过失且引起合同宣告无效、被调整或者被废止所带来的实质性亏损,譬如以共同住房购买协议为例,若这份协议在签订之后未能得到其他共有人的确认,从而使其最终归于无效等等;(4)由身体受到伤害而引发的治疗费用等相关合约费用;(5)因缔约开销、履约筹备及实际执行支出而产生的利息流失等;最后,在信赖利益层面的间接损失则可归纳为:(1)由于信任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并且自己放弃了获得更大赢利的机会所导致的损失,即可能错过了同他人签订类似合同的盈利良机;(2)预期的利润受挫,如因缔约过失导致无法正常运营生产,进而使得原本预计获取的常规收入受损;(3)由于身体遭受意外伤害而损失的劳动报酬;(4)其他那些原本应当能得到但却因信赖对方造成关系破裂而引发的潜在收益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