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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房东在租期内出售房屋时的相应处理措施房东于租赁期间内欲出售房产时,应提前向租户告知其拥有优先购买权,并给予租户合理期限进行判断与决策。若租户无意购买且在接到通知后15个自然日内未作出明确回应,则房主要求经出租人同意后方可出售予他人,而租户仍需依照原租赁协议继续履行其义务。法律依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25条所述,租赁物在租用人依约占有期间内若产生所有权变化,并不影响租赁协议的效力。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如出租人欲出售租赁房屋之相关权益,须在正式出售前提前15日向租户发出通知,此时租户有权以相同价格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当此状况涉及到房屋按份共有人或出租人将房屋售予直系亲属时情况另作处理。出租人在完成通知义务后,若接到租户在15个自然日内仍未明确表达购买意向的信息,则视为租户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若是因租房协议发生争议,租户可选择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交纳违约金;而如果出租人为维护自身利益拒绝行使合同解除权,那么他有权要求租户继续按原租赁协议执行。详细内容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以及第583条规定。总而言之,双方间的合约关系应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任何一方未能严格遵守此原则,均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同时,双方尤其要注意保护环境,尽可能减少对资源与环境的浪费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