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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看,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有违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未成年学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他们进行处理。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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