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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什么是可能妨碍行政诉讼进行的行为干扰和阻碍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行为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的进行阶段,即有义务进行协助调查以及执行任务的人员对于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调查决定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无理抵制或阻碍;恶意伪造、隐匿、销毁关键证据或是提供虚假信息来误导司法程序等一系列破坏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具体的相关法律依据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活动中,任何涉及到诉讼参与者或是其他个人、组织的行为若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人民法院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训诫、责令提出书面悔过声明、罚款一万元以内或拘留十五天以内在内的处罚措施;而若构成危害后果较重甚至触犯刑法的,则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一)对于那些有义务为调查和执行提供帮助的个人或团体来说,如果他们故意推迟或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调查决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抑或是故意阻碍调查和执行工作的开展;(二)通过伪造、隐匿或销毁重要证据或者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企图干扰人民法院判案质量的;(三)指使、贿赂或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对证人施加恐吓阻止其作证的;(四)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藏匿、转移、变卖、损毁从而制造案件困境的;(五)利用欺诈、威逼等违法手段使原告申请撤诉的。针对存在上述任意行为之一的机构或企业,法院亦可权力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具体责任人按照第(一)款规定实施罚款、拘役的惩罚;而如若这类行为严重到已经构成犯罪的后果,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