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上,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该企业的股东,根据相关规定,其将以占据自身所认缴的股本作为企业负债的责任上限来承担这份义务。然而,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流失了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沦为仅受聘于此的管理人员,那么依照法规,他并不需承担公司的债务。至于上述情况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寻找答案:公司属于企业法人范畴,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在面对公司的债务时,公司应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他们只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来说,他们则需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