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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上下班途中的选择范围进行合理界定可以概括出一系列具有重大指导价值的基本原则。首先,合理路线必须与上下班的实际需求紧密相连。对于路线选择的合理性和行人行动的目的性两者之间的关系我们不得忽视,上下班路线的设定应当以能够顺畅、安全地抵达工作场所和居住地为主要目标,这也是判断合理路线的重要前提条件。其次,合理路线的起点可能存在多种可能性,特别是在上班的过程中,可能是从自己的住所出发,也可能是从父母的住所出发,或者为了购物、用餐等生活琐事而从超市、餐厅、商场等地方出发,只要这些活动都是为了上班,那么它们都属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再者,合理路线并不是唯一的选择,可能存在着多种可行的上下班路径,只要这些路径能够顺利、高效、安全地达到目的地,没有无缘无故的长途绕行、没有明显背离效益成本比的选择、没有人为增加风险的捷径,那么它们都具备了合理性。最后,合理性的要求并不局限于路线的长度,有些劳动者的居住地距离工作地点比较接近,而有些则相隔甚远,甚至还有一部分人的居住地距离工作地点非常遥远。根据社会调查机构的数据显示,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平均上下班通勤时间已经超过了一个小时,甚至有些劳动者每天需要花费四到五个小时在漫长的通勤路上。而在某些特殊的工作环境和工时制度下,上下班的路程可能长达数百公里,甚至需要耗费数十个小时。关于合理时间的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一般的迟到早退现象不会影响到工伤的认定。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实际上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范围的扩大和保护力度的增强,这样做有助于确保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失去或降低劳动能力的时候能够获得社会援助,从而让他们及其家庭成员避免陷入困境。然而,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员工的法定权利并不是同一层次的规定内容,因为迟到或早退并不会剥夺受伤员工获得援助的权利,而且这种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能因为员工违反了劳动纪律就否定他们应该享有的工伤救助权利,更不能将其视为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惩罚措施。其次,在认定工伤时所考虑的合理时间,应当是完成上下班行为所需的必要时间。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相互支撑、相互验证的两个关键要素,通行所需的时间应当综合考虑交通方式、路线选择等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到交通工具、季节气候、道路状况、行驶里程等相关因素。不能仅仅因为交通所需时间过长就否认它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同样也不能仅仅因为员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受到了伤害,就简单地认定他们应该享受工伤待遇。【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