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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向法院依法请求宣告已完成合法登记的婚姻无效之权力的主体,主要涵盖了婚姻中的当事人以及与其具有重大利益牵连关系的相关人士。具体地说,这些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若以存在重婚事实作为理由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时,有权提出此项申请的主要是当事人的直系血亲和基层社区机构;如因未达到法定适婚年龄而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时,可提出此项申请的主要是未满法定婚龄者的直系血亲;倘若以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时,有权提出此项申请的主要是当事人的直系血亲。【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原则: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
▲例外:
注意: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得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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