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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不适用风险代理的,风险代理案件一般只涉及到财产纠纷及与财产有关的诉讼案件。这里所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广义的概念,它包括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道路(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是受害人身体受不法侵害后获得的与受损害程度相当的赔偿。从表面上看,受害人获得了物质利益,赔偿款具有财产性。但是,若从赔偿款中扣除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外,其余赔偿金额与受害人的人身权有极强的依附性,与受害人今后的生活有直接的关联性,故不能认定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获得的赔偿款为财产性质案件。如此类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会变相减少受害人的赔偿数额,很可能影响受害人今后的生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