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0日 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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