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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买房有什么常见误区

时间:2024-11-19 10:42:24 分类:房产纠纷 浏览:3人
专业解读
【中国式买房有什么常见误区】 买房子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但很多人在买房时会陷入一些误区😣。今天我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常见的买房误区,希望能帮助大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误区一:一房两卖,一个合同有效,另一个合同无效😱 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并不是一个合同有效,另一个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误区二: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必然无效😣 根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误区三: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无效😣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主要是用来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并不必然无效,而是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误区四:未使用官方版本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合同就成立并生效,而不拘泥于使用官方版本😳。当然,使用官方版本签订合同可以更加规范和严谨,但并不是必须的😳。 💥误区五:期房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因此,期房买卖合同并不是必然无效,而是要看出卖人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误区六:只要对方违约就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可以解除合同,而是要看违约的程度和性质是否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误区七:未按约定支付定金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未按约定支付定金构成违约,但不一定是根本性违约,要看定金的性质和数额😳。 💥误区八:购房后可以清走原租客或者单方改变原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在租赁期间内,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的所有权人不能清走原租客或者单方改变原租赁合同😳。否则,原租客可以要求新的所有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一些常见的买房误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当然,这些只是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原则,具体的情况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大家在买房过程中遇到了任何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相关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