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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形式的解除合同协议是否具备有效性

时间:2024-09-15 20:54:51 分类:合同纠纷 浏览:7人
专业解读
🙌【短信形式的解除合同协议是否具备有效性】📢 短信解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之时,应当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而在收到此通知的那一刻起,原本合法有效的合同将自动终止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对于通知方式的具体形式并无强行限制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采用口头、书面或是其他任何便捷可行的方式来履行这个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