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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的规定

时间:2024-09-15 20:54:51 分类:合同纠纷 浏览:2人
专业解读
🙌【《民法典》对无权代理合同效力的规定】📢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确规定,无权代理所签定的合同在其效力上属于效力待定范畴。🙋‍ 在未经授权的委托人进行认可的情况下,该类合同对于被代理人而言不具备约束力,而应由实际实施行为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过程中,合同的相对方有权通过催促的方式,请求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之内给予明确的追认答复。🙋‍ 若被代理人未能对此作出任何回应或表态,则可视为其已明确拒绝追认。🙋‍ 在合同得到追认前,善意的合同相对方享有撤销该合同的法定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