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华律网首页 > 优选图文 > 行政诉讼 > 正文

剥夺政治权利由哪个机关执行?

时间:2024-09-15 20:51:15 分类:行政诉讼 浏览:4人
专业解读
🙌【剥夺政治权利由哪个机关执行?】📢 💖1.由狱方实施。🙋‍ 刑法规定,主刑执行期间即涵盖了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 犯罪分子如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押入监狱接受教育改造与强制劳动改造。🙋‍ 在此过程中,狱方会按照刑法的要求,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如果罪犯在主刑执行前已完成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便失去对其的教育、警戒功能。🙋‍ 👆2.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管制拘役的罪犯,将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主刑,同步实施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罚。🙋‍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自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 刑事诉讼法则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狱方在主刑执行完毕或罪犯假释时,需在释放证或假释证上注明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连同法院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则需在其居住地公示,待其执行完毕后恢复其应有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