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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播放权?

时间:2024-09-15 20:49:07 分类:知识产权 浏览:5人
专业解读
🙌【何为播放权?】📢 在知识📖产权领域,播放权即为创作者本人或经授权允许,通过特定的渠道传递其创作成果的权益。🙋‍ 此种传递的方式大致分为无线广播及有线广播两个类别。🙋‍ 📑其中,无线广播涵盖了诸如无线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广播卫星等多种途径;📝 而有线广播则囊括了有线电视、闭路电视,视听影院、餐厅、酒店等公共区域的音响系统播放等相关形式。🙋‍ 播放权适用于囊括了各类文学作品,如戏剧剧本、电视剧、音像制品等在内的广泛领域。🙋‍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播放过程的重要介质,广播电台与电视台的发射设备等均属于国家财产范畴,因此在常规情况下,创作者需通过合法的许可程序,方能使广播电台、电视台得以行使这一权益。🙋‍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