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补充鉴定的情况及需求
时间:2024-09-15 20:44:51
分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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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
🙌【可以补充鉴定的情况及需求】📢
依照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司法鉴定机関有权依据委托人的请求对之前的委托鉴定事宜进行补充:
📚📚📚首先,若原委托鉴定事项有所疏忽或遗漏的;📝
📌📌📌其次,如果委托人在原始委托鉴定事项的基础上能够为我们提供新的鉴定素材的;📝
🌈🌈🌈最后,除上述两项之外,如存在其它需要补充鉴定的特殊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补充鉴定作为原委托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原司法鉴定人员负责执行。🙋
针对鉴定意见中可能存在的瑕疵问题,我们还可以采取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以及重新质证等多种方式加以解决。🙋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