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间,抵押房产的转让可行性规定
时间:2024-09-15 20:44:49
分类: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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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
🙌【抵押期间,抵押房产的转让可行性规定】📢
在设定房地产抵押之后,实际上是允许其完成转让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明确指出抵押资产应当以自由流通为基础准则,而限制性转让以及禁止转让的情形仅可作为例外考虑。🙋
在这个过程中,仅仅需要向抵押权人履行通知义务便足以。🙋
针对资产转让所获得的资金收益,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唯有在抵押权人能够证实此类交易行为可能对其抵押权力造成影响时,他们方有权要求将转让所得之价款优先于其他债务进行清偿,或者选择将其予以提存。🙋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还对禁止或限制转让的约定效力进行了更为详尽的阐述:
只有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约定得到了正式的登记确认后,抵押人在转让抵押资产时,其物权效力才能被否定。🙋
因此,即便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抵押资产不得进行转让,但若此项特殊约定并未得到登记确认,😱那么抵押人依然有权进行转让,且受让人亦能依据法律规定合法地获取抵押物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