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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4-09-15 20:43:35 分类:债权债务 浏览:2人
专业解读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满足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法定必备要件如下: 📚📚📚首先,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且这些债务之间必须具有对等性和可交换性的关系;📝 📌📌📌其次,后给付义务人需发生客观上无法实施对待给付行为的客观情势,从而严重威胁到先给付义务人所拥有的债权的实现可能性;📝 此外,双方当事人还需具备按照时间先后次序履行各自债务的合同约定;📝 再者,先履行一方在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需要通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已经陷入了无法履行债务的困境之中;📝 🌈🌈🌈最后,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清偿期限也必须已经届满,而对于后履行义务人来说,他们却无法提供与之相匹配的担保措施。🙋‍ 以上便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