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华律网首页 > 优选图文 > 知识产权 > 正文

专利申请文件未采用中文表述时的应对措施

时间:2024-09-15 20:42:24 分类:知识产权 浏览:7人
专业解读
🙌【专利申请文件未采用中文表述时的应对措施】📢 对未以中文书写的专利申请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权予以退回或拒绝接受,并且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相应的申请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执行细则,在向上级进行提交的各类说明书、请求书等文件中都必须采用中文撰写;📝 当所涉及的科技术语未确立规范中文词汇时,应采用其原始英文表述;📝 对于外文人名、地名以及科技术语,若无统一的中文翻译,则需在文件中明确标注出原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