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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37天的计算起点

时间:2024-09-14 11:42:32 分类:行政诉讼 浏览:1人
专业解读
🙌【拘役37天的计算起点】💬 刑拘犯罪嫌疑人的时限为37天,始于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送达拘留证并实施拘留之日。🔥 若需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若未获批准,公安机关须在接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当事人,同时告知人民检察院执行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