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华律网会员律师赵纯勇,专做民商事领域类案件
电子合同由于技术上的特点而显现出与传统纸面合同极大的不同。 在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输入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即为承诺。因要约和承诺由电脑输入进行,所以成立的时间极短,这使得此合同要约形成及承诺的成立或撤销均难以认定。在有经常交易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经过将合同格式化解决这些问题。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此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就只能使用个别的解释方法。我国法律对要约生效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并对数据电文的到达作了特别规定。我国法律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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