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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由于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比如两个股东各占50%的股权,一但两个股东的意见相左,公司就走入死循环,即使公司盈利,也无法逃脱公司解散的命运。对于这类情况,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