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一直是冤案的重要原因,它的危害并不仅仅是遭受暴力时身体所承受的痛苦,更大的危害在于被取证之后可能要承受的罪名和牢狱之灾。以往,对刑讯逼供的处罚,只能以“刑讯逼供罪”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而认定犯罪事实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在地位不对等、司法人员有所偏袒的情况下,遭受刑讯的嫌疑人很难证实“自己被刑讯”这个事实。要想更有效地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要注意:
1、提出申请的时机:在签收《起诉书》或开庭审理时;
2、提出申请的内容: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内容;
3、找个好律师:在他会见你的时候,你就把自己被刑讯这事告诉他,把可供调查的线索告诉他,让他去进行调查,有利于排除非法证据。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增加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内容,这一程序最大的优势在于,不需要嫌疑人证明“被刑讯”这个事实,只需要证明“可能存在刑讯”。这就大大减弱了遭受刑讯的人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他们不需要提出确切的依据来证明一个事实,只需要提出可供调查的线索来证明一种可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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