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拆迁日益增多,大家都知道村民的土地、房屋被征收后,应当获得合理安置补偿,但是应当向哪个部门主张,又应当如何主张呢?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从这一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征收安置补偿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二,征收安置补偿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不能因行政相对人怠于主张或申请而减损其履行职责的法定义务。
因此,当您认为政府未及时给与安置补偿时,您一定要向当地的区 (县)、市级人民政府主张,而不能盲目乱找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区(县)、市级人民政府履行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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