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转移办理手续如下:
1、转出人员办理时需带《接收函》及身份证。如果是跨省的转移,或省内部分社保机构需要先接收基本医疗参保缴费凭证”的,则需先到本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医疗参保缴费凭证”送往对方社保机构。
2、转入人员:
(1)到转入地开具接收函(跨省转移的要带回对方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参保缴费凭证”);
(2)凭接收函到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
(3)将转移清单一同带回;(一般医疗保险基金会在清单打印日期后的一个月左右才会转入。)
3、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的一个月后再将转移清单拿到社保大厅基金管理待遇核算科”处签字,再办理电脑录入手续。
法律依据: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人遗失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补办。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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