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如果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则其可享有继承权。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其二是,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包括: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完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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