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为履约内容的合同,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所以,在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有被告住所地和加工承揽方所在地。
律师建议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当对加工质量、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交货方式等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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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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