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是指同居的双方就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同居关系,确定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书。
包括以下内容:
1、 解除同居关系的双方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民族、出生年月等个人信息;
2、 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对同居财产的处理,如,同居关系财产的归属,债务如何分割等等,只要是财产的,都可以列入其中,进行约定;
3、 对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的,子女抚养的问题。如,抚养费由谁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子女探望等;
4、 违约的处罚措施。如一方违约,需要支付对方多少钱。
以上是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一般应该包括的内容,但是由于每对同居者情况的不同,以上内容仅作参考作用。
法律依据:
《收养法》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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